是否应设“虐童罪”?
资料来源: 正义网 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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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晚,北京朝阳区某幼儿园疑似突发虐童事件。有家长称,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等情况。随后,与该事件相关的图片、家长的控诉等在微博、微信不断刷屏。
记者从教育部官方微博获悉,教育部已责成地方有关部门立即启动调查,要求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此外,教育部已部署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对此类事件一定要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加大监管督查力度。
教育部强调,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一切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幼儿园和教职工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11月23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教委信访办有关负责人在园区现场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朝阳区政府工作组从22日已进驻幼儿园。
晚间,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称,朝阳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朝阳区政府得悉此事,立即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积极协助相关部门,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工作。责成该幼儿园迅速做好自查和家长、幼儿的安抚工作。
目前,涉事班级教室及保育员已替换,3名涉事教师属停职状态,停职期间不准与幼儿接触,配合警方继续调查。
按照现有刑法,涉事老师和该幼儿园涉嫌什么罪?
如果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虐童事件属实,那么涉事教师和幼儿园涉嫌什么样的罪名?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幼儿园可能还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园所教育管理失误的行政责任。
对于以上观点,有群众并不满意,有人呼吁刑法应当增设“虐童罪”以遏制这种现象。也有人表示没必要增设这一罪名。其实前一段时间,针对携程虐童案已经引发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双方针锋相对,争议颇大。
正方:单独设“虐童罪”,加重处罚力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儿童占总人口的比重为四分之一,城镇居民多为独生子女。
佟丽华说,由于我国特殊的人口结构,不少家庭都是六七口人就一个孩子,对于孩子的健康和教育都十分重视,在这种环境下,孩子理应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然而虐童案却被不断曝出,其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看来,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刑法没有独立的“虐童罪”,其在保护力度和对虐待儿童的重视程度以及对违法人员的震慑力度上都会有所影响。
“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也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虐待问题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从国家的未来考虑,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张洪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连任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就曾提出,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量刑和处罚上要与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虐待未成年人纳入了虐待罪,但是仍然没有增加“虐待儿童罪”。
在201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再次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增置“虐待儿童罪”。
郭乃硕在建议中指出,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种种问题,如儿童免受虐待权立法形式分散,缺乏系统性;儿童虐待报告制度不完善;儿童虐待事件调查处理制度缺失;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等。设置“虐待儿童罪”可以专门保护儿童不受非法地、残暴地对待,并规定虐待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杨杰也认为,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是有必要的。他说,很多在我国被认为是“玩笑”或“不注意”的小事,在美国有可能构成虐待儿童的大罪。
“美国的儿童保护做得比较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儿童保护的重视,如果增设“虐童罪”,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不论是对罪名还是后续处理上,都会向保护儿童方面倾斜。”杨杰指出,相较于“虐待罪”,“虐童罪”不仅清晰界定了犯罪行为,在量刑上自然也就不同于“虐待罪”,可以从保护儿童的特殊角度出发,制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在刑法上增设“虐童罪”这一罪名,张洪认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击,而是震慑,就是要让施暴者意识到实施暴力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是一种重罪。
有微博大V在网上发布了自己吃芥末的视频,经过长达几分钟的剧烈咳嗽、流泪的痛苦经历,该微博大V直言,只有自己感受到才能真正清楚携程亲子园被虐的孩子们经历了什么,你才能知道这种行为是多么可恶。
“这种感同身受,并非简单地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归在虐待罪里,而是真正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对这样的行为单列出来,这不仅是对儿童的重视,更是对涉事人员一个罪犯化的概念。”杨杰说,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增加“虐童罪”,并加重处罚,同时对于其定义和概念,都要更加注重其精准性。
反方:虐童行为已入刑,没必要另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对于虐待罪,此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较窄,此罪适用的对象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多为近亲属、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
鉴于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了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个改变可以看出,虐童行为已经入刑,这也放宽了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在此之前虐待儿童只能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适用行政拘留,而虐童行为入刑后,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阮齐林认为,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携程亲子园虐童案,较之此案判罚的不同点是,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阮齐林说。
阮齐林解释说,这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适用于一般违法的人。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人的一种处罚方式。普通刑事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
“而且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罪名成立可能还将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些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没有直接定义‘虐童罪’,但在实质上已加重了处罚力度。”阮齐林指出。
“换言之,在本次案件中,如果涉嫌虐待儿童的幼师最终被定罪,她们将很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阮齐林说,刑法中的虐待罪囊括了未成年人,也就没有必要再另设罪名。
何为“虐童”应明确界定
“由于我国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的法律定性并不清晰,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指出,对于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是否属于虐待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由于定义不清楚,导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是什么。
在杨杰看来,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算我国原则上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但大部分都可能沦为倡导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儿童免受伤害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
对于虐童的界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水平、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不同的受教育程度都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观点。
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出版的《虐待儿童预防咨询报告》将虐待儿童定义为,在一定的责任、信任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或情感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利用的行为。
“虐童易对儿童健康生存和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还会对儿童的心理造成伤害。并且施虐者是儿童身边的高危群体,不仅仅有家庭成员、教育机构还有社会监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等,都是与受虐儿童有着密切人际关系的人群。”杨杰说。
杨杰认为,对于虐待儿童的定义,不仅应当包括身体上的,还应包括精神上的,像不少媒体曝光的虐童案,都是已经被发现身体上的伤痕,其实除此之外一些看不见的伤口也会慢慢腐蚀孩子的心灵,其中就包括精神虐待、隔离、疏忽等,这都属于“虐童”行为。
杨杰建议,在今后修订刑法时可以考虑,不仅仅是要将虐童罪单独设立,还要将虐待儿童罪的定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这个定义,结合相关法律实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的规定都要进行相应调整,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让虐待儿童的行为处于一个“闭口”法律体系中,而不是一个有漏洞的“开口”法律链中。